望花經濟開發區,塔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望花區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望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望花區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風險,維護區政府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遼寧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遼政辦發〔2016〕146號)、《遼寧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38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包括重大行政決策、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核、協議審核、法律顧問選聘及管理等法律事務工作。
下述事項不屬于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
(一)沒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在一段時期內反復適用的非規范性文件;
(二)行政機關內部形成的通知、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方案、意見、函、會議紀要等不涉及合法性審核的材料、文件;
(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四)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五)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六)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答復、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七)其他非政府涉法事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街鎮、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上述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機制,條件成熟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成立法制審核部門。工作中凡屬于本辦法所包括的法律事務,應根據相應工作流程履行審批程序后,提請區司法局審核。區司法局依據相應工作程序出具法律意見。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可提請區司法局協調法律顧問提供非書面法律咨詢。
第四條 區司法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區法律事務工作。承接行政復議工作;協助行政案件應訴工作;協調法律顧問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對重大事項、規范性文件、簽訂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核,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并僅對審核意見的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以區政府、各街鎮、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街鎮為應訴責任單位,負責擬定答辯狀初稿;收集、提交應訴相關材料;經區主要領導及區級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提交區司法局予以協助;提請區級分管領導及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將收到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報區司法局備案;對擬上訴、再審、申訴、強制執行的申請材料進行起草及相關證據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區司法局負責接收及提交法律文書;對接并指定政府法律顧問全程參與行政應訴案件,修改完善答辯狀,并代理訴訟。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區司法局接收承辦。被訴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應根據法律規定,在相應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不在行政復議范圍。
第七條 對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事項所作的決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根據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專家或者專門機構,開展論證會、書面咨詢或者委托論證;在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在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前的7個工作日履行審批程序后,提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八條 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社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在區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的7個工作日履行審批程序后,提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九條 各街鎮、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不可自行聘用律師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但特殊情況經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的法律事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