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望花區2020年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改善企業發展軟環境,不斷增強企業發展活力,依法規范、引領和保障全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遼寧省優化營商條例》《遼寧省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辦法》制定本年度行政涉企執法計劃。
二、制定標準
望花區司法局對行政執法機關上報的涉企執法計劃依法從嚴審核,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不予批準;堅持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具備聯合檢查條件的實行聯合檢查。全面執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由政府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調整或者不執行政府批準的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
三、行政執法計劃管理內容
1.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展。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未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不得開展。
2.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開展,檢查結束后三十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實施情況。
3.行政執法機關建立涉企行政檢查批準、登記制度。實施檢查前,要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并進行登記。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檢查通知書》。檢查后,行政執法人員要及時向本機關提交書面檢查報告。行政機關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提出改進意見并書面通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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