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經濟開發區,塔峪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部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望花區協議簽訂審核工作制度(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望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望花區協議簽訂審核工作制度(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區經濟開發區、區屬各級行政機關、部門和各街鎮協議簽訂審核工作,堅持“權責一致”原則,確保各類協議合法性、合規性和可行性,有效防范行政法律風險,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協議,是指區政府、區經濟開發區、區政府工作部門、各街鎮(以下稱:協議簽訂主體單位)在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以及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協議(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轉讓、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區本級初始制定的征地拆遷等制式協議文本;
(五)借款、資助、補貼等合同;
(六)招商引資合同;
(七)其他合同。
項目招投標施工協議、非本級制定的制式文本合同等除外。
第三條 成立望花區協議審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區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協議事項涉及的區級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政府法律顧問、協議簽訂主體單位以及協議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領導組成。負責從合同主體、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法律和政策依據等方面審核議定協議合法性、合規性、可行性;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負責該項工作的統籌協調、會議召集以及經常務副組長或副組長(協議簽訂主體單位分管或包保區級領導)簽批后《會議紀要》的制發工作。
第四條 協議簽訂主體單位,負責協議起草和擬定工作。區政府為協議簽訂主體單位的,由具體承辦單位負責協議的起草和擬定。協議簽訂主體或承辦單位在談判協商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合同對方主體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特別是涉及項目引進或者合作的重大合同事項,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為決策提供依據,避免因合同主體問題所帶來的法律風險,確保協議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第五條 協議事項涉及的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協議簽訂主體單位提交的協議(初稿)及相關依據文件、支撐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條 區司法局負責對協議簽訂主體單位提交的經區相關部門合規性審查后的協議(修改稿)附相關部門出具的合規性審查意見,進行合規性復查和合法性審查;協調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協議合法性審查工作,出具書面《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書》。對區重點項目、重大決策、招商引資等方面協議的擬定、審查、審核工作,區政府法律顧問要全程參與、全程鑒證。
第七條 以區政府為協議簽訂主體單位的重點項目、重大決策、招商引資等方面協議,采取召開區協議審核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的方式進行審核議定,會議由組長或常務副組長主持召開,區司法局負責會議召集工作。
以區經濟開發區、區政府部門或街鎮為協議簽訂主體單位的其他協議,由協議簽訂主體單位提請,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分管(或包保)區級領導確定審核議定方式。需要召開審核工作會議進行議定的,區司法局負責會議召集工作;不需要召開審核工作會議的,由協議簽訂主體單位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協議簽訂主體單位所擬定的協議,經區協議審核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核通過或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九條 協議簽訂主體單位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簽訂協議文本正本復印件、電子文檔報送區司法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