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區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望花區城鄉低保申請審批執行“六道程序、兩次公示”,即申請、調查、核對、評議、審批、發放的六道程序;以及在民主評議后及區民政局審批后的兩次公示。
一、申請
1、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園區)低保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在現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申請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憑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救助的證明,向居住地中心提出低保申請。
3、申請人提供戶主和家庭成員的戶口薄、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房產狀況證明、在校學生提供學籍狀況證明等。
4、中心應當及時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查。對未達到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所有規定手續和材料。
二、調查
1、中心對已受理申請的家庭,應及時組織調查人員,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繼續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三、核對
1、中心對調查結果符合申報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將申請家庭的信息及時上報市、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經濟狀況核對,對經核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中心應及時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進行評議。
2、對經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中心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對。
四、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后,中心應及時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低保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及家庭生活實際狀況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評議。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救助申請,中心應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一次公示。
中心對經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后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作出審核意見,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中心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
五、審批及發放
1、區民政局在審批前,對中心上報的全部材料進行全面的審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2、對按規定登記備案的低保申請對象及有異議、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區民政局將全部入戶調查。
3、對審查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予以審批并確定低保金額。
第二次公示。
中心受區民政局委托對擬批準給予低保救助的家庭,應公示,公示期為3-7天。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民政局作出書面批準決定,發放低保金領取證并發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