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并重、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患皶r編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ㄈ┪窗凑辗ǘǖ墓_范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ㄋ模┎患皶r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ㄎ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l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ㄆ撸┪唇⒄畔⒐_發布協調機制,造成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ò耍┻`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ň牛┪唇⒔∪畔⒐_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ㄊ┻`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ㄊ唬┕_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ㄊ┚芙^、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ㄊ┎皇芾、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ㄊ模┻`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ㄒ唬┴熈罡恼;
。ǘ┱]勉談話;
。ㄈ┴熈钭鞒鰰鏅z查;
。ㄋ模┩▓笈u;
。ㄎ澹┱{離工作崗位。
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ㄒ唬┣楣澼^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ǘ┣楣澼^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ㄈ嫵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ㄒ唬┰诼氊煼秶鷥,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ǘ┰诼氊煼秶鷥,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ㄈ┰诼氊煼秶鷥,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ㄒ唬﹩栴}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ǘ┘皶r改正錯誤的;
。ㄈ┲鲃硬扇〈胧,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ㄒ唬┩菩、轉嫁責任的;
。ǘ└蓴_、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ㄈ┰斐芍卮蠼洕鷵p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荒陜瘸霈F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ㄎ澹┐驌、報復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投訴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被復議機關或審判機關確認違法的;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有關責任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處分決定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對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